哥吉拉被送人了都可以鬧到離婚,
那你的特休被歸零了,
難道你還默不作聲嗎?
根據勞基法 - 第38條規定,
你的特休沒休完無論公司採取歷年制或週年制,
這些沒休完的特休必須在"雙方同意"之下,
"最多"遞延一年。
如屆時還是無法休完,
則雇主必須依法應結清工資。
主管說:特休安排應以營運為優先考量?
已違反《勞基法》「特別休假應由勞工排定」的規範,
特休假屬於「有薪休假」,
勞工請假不需說明休假的理由,
且可自由選擇哪天休假,有排假的優先權。
如資方有人力營運上的需求,
勞資雙方可協商調整休假日期。
如遇到必須取消特休回來上班的情況時,
依照《勞基法》40 條規定,
當天因工作而被取消的特休,
雇主應算加倍的工資給你,
並且必須於事後再還你一天假,
且必須於24小時內向1當地主管機關核備。
如果連自身"基本"權益都不願意了解的話,
那你的哥吉拉(特休)早晚會被白白送人(奉獻雇主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