今天是國定假日單身的你也閒閒無事,
所以在你的同意下便答應出來上班,
才到單位上工1個小時後大家突然發現你實在太帶賽旺到一個不行,
決定叫你還是回家別帶賽其他人好了!
在國定假日你即使只出勤1個小時的狀態下,
醫院也必須當作你上了一天!
必須給你多一天的$$喔!
用個如何上班比較超值的概念來說,
休息日出勤就是上愈多賺愈多;
國定假日出勤就是上愈少賺愈好!
== 計算有趣的數學題囉 ==
假設你的基本薪資為48000/月
那你的日薪則為 48000/30=1600/日
時薪則為 1600/8=200/時
※ 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資使用時機 ※
1.平日加班2小時內。
2.休息日出勤前2小時。
3.國定假日出勤第9~10小時
薪資計算至少要有1.34倍以上,則不得低於200x1.34=268/時,2小時則為536/2時。
※ 一又三分之二以上工資使用時機 ※
1.平日加班3~4小時。
2. 休息日出勤3~8小時。
薪資計算至少要有1.67倍以上,則不得低於200x1.67=334/時。
※ 二又三分之二以上工資使用時機 ※
1. 休息日出勤之9~12小時
薪資計算至少要有2.67倍以上,則不得低於200x2.67=534/時。
要計算加班費前有個 [ 重點 ] :就是你必須先弄清楚你的基本薪資!
EX:塑膠醫院就是典型基本薪資不高靠獎金撐上去的,那當然相對加班費在計算上就會少了許多呢!
而所謂的國定假日出勤給 ” 2倍工資 ” 的定義:是指1天包含在月薪之中再加發一天工資:
即當月你有1天國定假日上班薪水加成應為48000+1600=49600
這部分很多人容易誤解喔!千萬別搞錯!
但這邊有個 [ 注意事項 ] :
因為國定假日是屬於特別的休假日!
所以不管你出來工作多久基本都是8小時起跳,
簡單說,你出來上班0~8小時都必須以8小時計算喔,超出的部分就是用1.34~1.67倍加班費計算。
[ 引用的法規 ]
一、 勞動基準法 - 第30條: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,每週正常工作時數不得超過40小時。
二、 勞動基準法 - 第32條: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,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;延長之工作時間,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,但雇主經工會同意,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,經勞資會議同意後,延長之工作時間,一個月不得超過54小時,每3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。
三、 勞動基準法 - 第36條:勞工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,其中1日為例假,1日為休息日。
四、 勞動基準法 - 第24條第1項:如雇主有使勞工每日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者,或每週工作超過40小時者,應依法給付加班費,其標準為:
1.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,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1以上。
2. 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,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2以上。
3. 雇主因天災、事變或突發事件,有使勞工於平日延長工作時間者,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。
五、 勞動基準法 - 第24條第2項:雇主使勞工於第36條所定休息日工作時,應依法給付加班費,其標準為:
1. 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,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1/3以上。
2.工作2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,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2/3以上。
3. 工作超過8小時者,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2又2/3以上。
六、 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,計入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(即必須計入一個月46小時內)。因天災、事變或突發事件,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者,出勤工資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規定計給,其工作時數不受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規定之限制。
七、 國定假日及特別休假出勤工資:
勞動基準法 - 第39條規定: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(國定假日或特別休假)工作者,工資應加倍發給,
所稱加倍發給,係指假日當日工資照給外,再加發1日工資。
八、 例假出勤工資:
勞動基準法 - 第40條:沒有天災、事變或突發事件,雇主不得使勞工於「例假」出勤,
若因前揭原因有使勞工出勤者,該日應加倍給薪,並應給予勞工事後補假休息。
!!!雇主違法可罰2~100萬!而且是累計喔!!!